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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夏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夏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86号1201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杨水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杰,系张家港市塘桥易购生活购物广场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泉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