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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建生与马锁记、孟玉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生,马锁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生,男。委托代理人:邢高平,山西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锁记,男。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山西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生因与被上诉人马锁记、孟玉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汾西县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生,被上诉人马锁记及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孟玉记于2015年正月十二去世。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汾西县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汾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叶新发代理审判员  安廷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