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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与张龙、陈继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张龙,陈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金陵新庄子。负责人李常荣,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龙,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号院**栋*楼**号,证件号码610303197508151610。被执行人陈继刚,男,生于1972年4月2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村*组敦仁堡新村**号,证件号码61030319720421001x。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与张龙、陈继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龙、陈继刚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089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