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罪犯贾红梅抢劫、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1188号罪犯贾春红(又名贾红梅),女,1982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011年6月、2013年7月三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五年一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贾春红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春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春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春红减去余刑(刑期至2015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 风马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