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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史鲁峰、冯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史鲁峰,冯燕,史忠安,史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7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代表人赵朝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由志伟,该行员工。被告史鲁峰,男。被告冯燕,女。被告史忠安,男。被告史玉玲,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被告史鲁峰、冯燕、史忠安、史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史鲁峰、冯燕、史忠安、史玉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