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刚祥与王玉刚、边方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祥,王玉刚,边方林,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化学危险品分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祥。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刚。被申请执行人边方林。被申请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化学危险品分公司。第三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刚祥申请执行王玉刚、边方林、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化学危险品分公司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化学危险品分公司系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定书生效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刚祥履行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亓增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