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民委员会与孙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民委员会,孙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望江县杨湾镇余埠村。法定代表人:孙中勇,主任。委托代理人:龙艳,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月。望江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孙月在望江县杨湾镇人民政府有其在余埠村四合洲林木资产的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月在望江县杨湾镇人民政府对余埠村四合洲林木资产的拍卖款68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员  齐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