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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郁小妹与王剑、桂波、张维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小妹,桂波,王剑,张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766号申请执行人郁小妹,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桂波,���,1979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剑,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维斌,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向被执行人桂波、王剑、张维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对被执行人王剑、桂波、张维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000财产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