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59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邓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雄,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邓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志杰,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于××××年××月××日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光将其有限的工资收入用于在外花天酒地,还不断向原告索要生活费用,将一个家庭的所有经济压力压在原告身上。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9月29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给予其一次改过的机会而自行撤诉。被告得知原告撤诉后,依旧劣性不改。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漠不关心,现夫妻感情丧失殆尽,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实际情况,被告并未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虽然原告承担了家庭大部分开支,但被告也有付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只是偶尔吵架,且孩子刚出生,为了小孩的身心××,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称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观念,不承担家庭开支,经常夜不归宿,对原告不闻不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曾于2013年9月29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肯到庭,导致法庭无法查清事实,原告当时也希望给予被告改过机会,考虑再三后原告自行撤回起诉。但撤诉后被告未作出任何改变,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遂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未注重维护和培养夫妻感情,互相关爱,加强沟通,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被告在原告首次提出离婚诉讼后并自愿撤诉后,仍未珍惜机会,对夫妻感情漠视,家庭矛盾未得以化解,被告当庭也未提出具体的改进夫妻关系的措施,也未表达对修补夫妻关系和挽回夫妻感情的诚意,本案经调解和好无望,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