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小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曾兴权与宋海飞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兴权,宋海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小额字第00083号原告曾兴权,男,196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师建阳,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海飞,男,198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兴权与被告宋海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曾兴权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琼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