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永新与祝德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新,祝德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90-2号原告李永新,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星。被告祝德民,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李栋森,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新与被告祝德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永新尚未治疗终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侯贤领审判员 魏 莉审判员 初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国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