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明、路春花与刘德仁、苏国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路春花,刘得仁,苏国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申请执行人路春花。被执行人刘得仁。被执行人苏国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东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得仁、苏国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得仁之妻吴红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信用社账户及存款。冻结被执行人苏国珠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账户及存款。冻结被执行人苏国珠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东信用社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