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闫华与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华,郑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087号原告闫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郑永,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华诉被告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华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华撤回对被告郑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