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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闫华与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华,郑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087号原告闫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郑永,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华诉被告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华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华撤回对被告郑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