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法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松坎镇。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松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