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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尊桂与缪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尊桂,缪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080号申请执行人赵尊桂。被执行人缪小春。关于赵尊桂与缪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90元,执行费12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缪小春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