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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与孙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孙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5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代表人:张凤力,男,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孙守英,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与孙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淦 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