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冬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冬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24号罪犯陈冬根,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2001)株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冬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作出(2002)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作出(2003)刑复字第25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3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5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冬根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冬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冬根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冬根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冬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