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祁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原告文海明与被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被告永州市潇湘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海明,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州市潇湘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文海明,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祁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黄耀明,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潇湘拍卖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市房产局5楼。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海明与被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被告永州市潇湘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海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被告永州市潇湘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海明撤回起诉,是原告自己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海明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被告永州市潇湘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文海明负担。审 判 长  彭 妍审 判 员  杨克西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桂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