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长春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凤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46-1号原告:长春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被告:刘凤平,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凤平所有的车号为吉A3V8**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娟所有的车号为吉AM88**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被告刘凤平所有的车号为吉A3V8**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