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解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解某。被告杜某。原告解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1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儿。由于双方了解甚少,婚后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杜某辩称,平时吵闹都是因为一些小事,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1月双方按旧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儿。至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脾气不和,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够融洽。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间感情不融洽,据此本院不宜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解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