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解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解某。被告杜某。原告解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1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儿。由于双方了解甚少,婚后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杜某辩称,平时吵闹都是因为一些小事,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1月双方按旧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儿。至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脾气不和,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够融洽。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间感情不融洽,据此本院不宜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解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