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水源镇方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英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水源镇方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周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水源镇方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被执行人周英强,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水源镇方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英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英强已履行案件款107336元,对于未履行的案件款210296.70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6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