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黄某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