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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黄某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