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郭进举、吴兵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进举,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郭进举,男,193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吴兵,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郭进举与被执行人吴兵物权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进举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兵停止侵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兵所有财产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润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