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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与伍前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11号原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文华路文华花园三期一二座1号铺位。组织机构代码:57452196-4。负责人柯昌树。委托代理人柯昌树。被告伍前琼。原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鼎峰公司龙江分公司)与被告伍前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海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柯昌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前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国鼎峰公司龙江分公司诉称,2013年10月3日,其与被告就位于顺德区龙江镇假日美域4座的房屋签订装修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预收被告装修款15000元。原告施工完成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在施工中,被告提出了增加工程的要求,原告予以同意,并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1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清,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9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伍前琼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合同书原件、装修施工图纸原件、预算单原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就被告位于假日美域4座1004房的装修事宜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出具装修施工图纸,被告予以认可,当时预算价为76317元,但最终工程款以实际工程量计算;3.结算单打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实际工程量的总价款为110053元。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作以下认证:1.原告提供的证据1、2,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的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将坐落于顺德区龙江镇假日美域4座1004房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2013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假日美域4座1004房伍小姐雅居报价单,该报价单确定总工程款为95397.1元,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给予被告八折优惠,但最终应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款。2013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施工安装内容以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为准,双方并同意以报价单作为本工程单价及数量的基础计算依据,结算时以实际工程量计算;施工期间为2013年10月6日至2013年12月31日;开始施工七天内,被告支付15000元,工程余款按实际数量分8个月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按照经被告认可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装修,被告亦按照约定支付了15000元。原告装修完毕后,被告进行了验收,但未按照约定支付余款。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己方之义务。原告主张其已施工完毕约定的装修工程且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未到庭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已完成了约定的装修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据《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双方以报价单为双方结算的基础,最终工程款以实际工程量计算。现原告按照报价单的约定主张工程款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为76317元。原告完成装修工程后,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上述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了15000元,其行为属违约,故原告关于被告须再行支付61317元工程款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前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支付61317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7.5元(原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287.5元,被告伍前琼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海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黎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