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成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48号罪犯成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成军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成军交付执行已超过二年。其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成军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