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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赵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130-1号申请人:张某甲,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赵某,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张某乙,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已主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关于给付2014年下半年赡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2014年下半年赡养费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乙妻子吴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