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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蔡丽霞与蔡镇荣、蔡少云、蔡丰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霞,蔡镇荣,蔡少云,蔡丰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C}��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蔡丽霞。委托代理人:严娟慧,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镇荣。被告:蔡少云。被告:蔡丰励。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丽霞诉被告蔡镇荣、蔡少云、蔡丰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娟慧,被告蔡镇荣、蔡少云、蔡丰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蔡镇荣于2014年5月13日向蔡丽霞借款叁佰伍拾万元整(¥3500000),双方约定月利息1.5分,按月付利息。蔡丽霞按照蔡镇荣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打入蔡镇荣之子蔡丰励的银行账户。2014年6月到11月,蔡镇荣每月支付利息人民币525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起,蔡镇荣拒绝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蔡镇荣与蔡少云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被告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欠款叁佰伍拾万元整;二、被告支付利息壹拾肆万元整以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财产保全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蔡镇荣答辩认为:答辩人对债务予以确认,虽然借条上有深圳环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盖章,但是答辩人收到该款项是用于转借他人,现在无法收回,对此答辩人深感压力,答辩人本身愿意想办法偿还原告该笔借款。被告蔡少云答辩认为:答辩人和被告蔡镇荣确是夫妻关系,但被告蔡镇荣向原告借款时答辩人并不知情��而且借款主要是用于转借他人,并没有用于共同的家庭开支,所以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没有依据。被告蔡丰励答辩认为:被告蔡镇荣用答辩人的银行卡收款,所有的操作都是被告蔡镇荣完成,至于被告蔡镇荣借了谁的钱答辩人完全不知情,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要求答辩人偿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蔡镇荣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借到原告蔡丽霞现金人民币3500000元并在署名的同时加盖了深圳市环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章。当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蔡丰励的账户转款人民币3500000元。原告与被告蔡镇荣口头约定月利息1.5分,按月付利息,借款期间为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自2014年6月起至11月间,原告收到一笔从被告蔡少云的账户转至原告账户的利息52500元,收到五笔从被告蔡丰励的账户转至原告��户的利息每笔52500元。被告自2014年12月起未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蔡镇荣与蔡少云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蔡丰励与上述两被告系亲子关系。再查明,2015年2月9日,原告蔡丽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蔡少云名下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处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证字C230XX**号)。原告蔡丽霞自愿以其名下四套房产作为担保,四套房产分别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XX**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与振兴路交汇处(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XXX**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XXX**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5(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XXX**号)。2015年3月13日,原告蔡丽霞再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蔡镇荣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70000XXX**号)及车牌号为粤BD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11日查封了原告蔡丽霞用于担保的四套房产,查封期为两年;于2015年2月12日查封了被告蔡少云名下的房产,查封期为两年;于2015年3月20日轮候查封了蔡镇荣名下的房产,查封期为叁年;于2015年3月26日轮候查封了粤BDXX**号小轿车,查封期为两年。以上事实有借条、交通银行个人转账回单、零售客户交易清单、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人口信息全项表、证明、商业主体登记以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回执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蔡镇荣之间存在借贷关���,被告蔡镇荣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关于被告蔡少云应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蔡镇荣与被告蔡少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并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其实行约定财产制,则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蔡少云与被告蔡镇荣应向原告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关于被告蔡丰励应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显示借款人为被告蔡镇荣,未提及被告蔡丰励,虽然原、被告均认为该笔债务的往来款项中使用了被告蔡丰励的账户,但现有证明不能证明蔡丰励系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对原告要求被告蔡丰励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借款本金金额的确定,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原、被告当庭均认可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5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期限,原、被告均确认为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确认与原告口头约定月息1.5分,该约定与被告已经支付的月利息的数额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自2014年12月被告未再支付利息时起算,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镇荣与被告蔡少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蔡丽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4年12月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丽霞对被告蔡镇荣、蔡少云、蔡丰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9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蔡镇荣、蔡少云共同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蔡镇荣、蔡少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负之数径付原告蔡丽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东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霄(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