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袁映兵申请执行李玉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映兵,李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袁映兵,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老城乡波亨村委会波亨村**号。身份证号码:5323281970********。被执行人李玉富,男,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老城乡库南村委会东甸小村**号。身份证号码:5323281973********。申请人袁映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映兵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897.8元,申请执行费183.47元,共计19081.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因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依法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光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