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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增双与付荣、冯秀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双,付荣,冯秀会,董纯金,李国贤,冯秀民,彭少山,崔印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丰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张增双。被告:付荣。被告冯秀会。被告董纯金,女,1978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鲁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802030666。被告李国贤,1965年3月9日圣。被告冯秀民。被告彭少山。被告崔印坤,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双与被告付荣、冯秀会、董纯金、李国贤、冯秀民、彭少山、崔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保全费2500元由原告张增双承担。审 判 长  韩军富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许洪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