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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久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久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81号罪犯刘久昌,河北省遵化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5日作出(2003)唐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久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2007年12月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4月19日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刘久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表扬7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久昌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久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立国审 判 员  冷建平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