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锦彬与李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彬,李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李锦彬,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主送,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汉权,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锦彬与被告李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锦彬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锦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