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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与珠海拓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49-2号原告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正中。被告珠海拓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拓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1元、保全费人民币1421元,由原告东莞市大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