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17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彪与花连东、杨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彪,花连东,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742-3号申请执行人蔡彪,居民。被执行人花连东,居民,被执行人杨伟,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蔡彪与被执行人花连东、杨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公证处作出(2013)盐亭证经内字第2033号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