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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17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彪与花连东、杨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彪,花连东,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742-3号申请执行人蔡彪,居民。被执行人花连东,居民,被执行人杨伟,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蔡彪与被执行人花连东、杨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公证处作出(2013)盐亭证经内字第2033号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