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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昌富与毛际生、宋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富,毛际生,宋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黄昌富,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毛际生,男,汉族,原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宋兴兰,女,汉族,原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际生、宋兴兰的银行存款51689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昌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