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贾某某,男。被告: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明奇审 判 员 余 谦人民陪审员 赵静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梅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