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贾某某,男。被告: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明奇审 判 员  余 谦人民陪审员  赵静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梅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