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震源型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1766号时间:2015年4月2日地点:富昌路社区审判人员 :苗俊清书 记 员 : 云 珍到庭当事人:原告府谷县震源型煤有限责任公司审:原告府谷县震源型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府谷县震源型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4元,减半收取6572元,原告府谷县震源型煤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原告是否听清,有无异议?原代:听清,无异议。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名,捺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