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国德与徐凤江、傅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徐国德,住德惠市。被告徐凤江,住德惠市。被告傅祥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德与被告徐凤江、傅祥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余款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