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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国德与徐凤江、傅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徐国德,住德惠市。被告徐凤江,住德惠市。被告傅祥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德与被告徐凤江、傅祥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余款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