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修军与向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军,向长远,张东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王修军,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冲之,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向长远,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东花,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修军与被告向长远、张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美清、人民陪审员周高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修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冲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长远、张东花经传票使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长远因经营家具城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因被告向长远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向长远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1页,证明被告向长远于2014年12月16日向其借款300000元的事实;2、婚姻登记机关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向长远、张东花未应诉抗辩、经传票使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1、原告所提交的借条系书证原件,借条上署名的借款人为向长远,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原告的主张相关,应当予以认定;2、原告提交的婚姻关系证明,系婚姻登记机关所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事实相关,亦应当予以认定。经原告举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向长远、张东花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6日,被告向长远以经营家具城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修军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未果,2015年1月4日,原告提起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长远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借款未约定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张东花偿还借款是基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长远、张东花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请求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长远、张东花共同返还原告王修军借款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向长远、张东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人民陪审员周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