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新蕊与刘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蕊,刘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蕊。被执行人刘亚涛。本院在执行张新蕊与刘亚涛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亚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新蕊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蠡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