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肖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全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全,无业。2012年5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全及其辩护人韩金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打电话给王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王某让被告人肖全送货。后在全椒县襄河镇巴厘岛大酒店门口,张某花300元从肖全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3克。2、2014年7月,杜某在全椒县襄河镇大转盘种子公司宿舍等处,三次分别以400元、200元、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肖全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6克、0.3克、0.4克,共计约1.3克。3、2014年7月至8月,谢某在全椒县襄河镇好如家宾馆等处,三次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肖全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4克,共计约1.2克。4、2014年8月,黄某在全椒县襄河镇自来水厂收费处、忠良超市门口,两次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肖全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4克,共计约0.8克。综上,被告人肖全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次,共计约3.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谢某、黄某、杜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全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约3.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肖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全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肖全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红代理审判员 朱明星人民陪审员 李定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季 芸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三)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