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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宋福媛与冯桂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媛,冯桂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宋福媛,女,现住所地东辽县,户籍地辽源市。委托代理人:杜伟利。被告冯桂琴,女,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吴海彦,系被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福媛诉被告冯桂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鉴定为轻伤二级,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桂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福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媛撤回对被告冯桂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宋福媛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