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秀兵与汤世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兵,汤世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朱秀兵。委托代理人姚军。被告汤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兵与被告汤世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朱秀兵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姚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