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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一终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赤峰鑫海能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马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鑫海能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马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鑫海能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工业园区远联钢铁厂东侧。法定代表人王荣,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春,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魏思有,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赤峰鑫海能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艳东、被上诉人马永春的委托代理人魏思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武学良审判员  牟玉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蕴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