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史德平与孙自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平,孙自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史德平,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自营,男。原告史德平诉被告孙自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1日前,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6234元,后经原告讨要,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支付货款500元,现仍有5734元货款未付,后经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34元。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德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