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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培均与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曹培均,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伟、唐踊,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光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半成品、成品、原材料(详见清单)。该财产交由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