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姜海英与松原市盛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米宝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英,松原市盛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米宝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姜海英委托代理人黄艳平被告松原市盛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门立辉被告米宝君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玉。组织机构代码94506426-5。地址:宁江区文化路1277号。委托代理人张庆宇,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英诉被告松原市盛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米宝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夏文斌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