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5号原告付某甲,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付某乙,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付某甲与被告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甲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