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5号原告付某甲,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付某乙,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付某甲与被告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甲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