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斌丽与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刘卫东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斌丽,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刘卫东,潘林书,郑卫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斌丽,女,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艾霞,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亮,男。委托代理人田进才,男。原审被告刘卫东,男,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居民,住清徐县。原审被告潘林书,男,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审被告郑卫国,男,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农民,住清徐县。上诉人白斌丽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卫东、潘林书、郑卫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斌丽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起诉的刘卫东、郑卫国、潘书林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是侵权之诉,上诉人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原审被告刘卫东、郑卫国、潘书林的住所地均位于山西省清徐县,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不适用于上诉人。本案中原审被告刘卫东、郑卫国的住所地位于山西省清徐县,故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寇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