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叶艾青与贾浪、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艾青,贾浪,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358号原告:叶艾青,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吴桂焕,系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浪,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负责人:李冬梅。原告叶艾青诉被告贾浪、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艾青的委托代理人吴桂焕、被告贾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经本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艾青诉称:2014���9月7日6时27分,被告贾浪驾驶川R119**号小型轿车沿石岐区湖滨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湖滨路80号对开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原告叶艾青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叶艾青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贾浪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艾青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4347.02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浪辩称: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02000元(包含被告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且肇事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被告华���保险南充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6时27分,被告贾浪驾驶川R119**号小型轿车沿石岐区湖滨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湖滨路80号对开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原告叶艾青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原告叶艾青受伤及车辆损坏。2014年10月23日,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作出山公交认字(2014)第B003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浪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艾青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事故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1月22日诉��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又查:原告叶艾青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计算时间从2014年9月7日至2015年1月12日止,用去医疗费139677.02元;原告住院127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2700元(每天100元,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止);护理费计13970元(原告住院127天,1人护理,按原告要求每天按110元,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止),合计166347.02元(包含被告支付部分)。事故发生后,被告贾浪已支付原告92000元;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已支付原告10000元。另查:被告贾浪既是肇事车者又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该车在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另《机动车交通��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具体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具体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本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肇事车辆川R11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先由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在交强险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贾浪与原告叶艾青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贾浪与原告叶艾青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主要和次要责任,因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依照有关规定,本院确定被告贾浪对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故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告贾浪的上述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贾浪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告的损失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139677.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700元,合计152377.02元,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其中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10000元,超出部分142377.02元,由被告贾浪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13901.61元。该赔偿款由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2.护理费13970元,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因未超过赔偿限额110000元,故由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综上,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23970元;因事故发生后,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已支付原告10000元,已支付的应扣减,故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实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13970元;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为113901.61元。因事故发生后,被告贾浪已支付原告92000元,已支付的应扣减,故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实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21901.61元。被告贾浪在多支付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后,可向被告保险公司追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大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以本院核定为准。被告贾浪的辩解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泰保险南充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3970元给原告叶艾青。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1901.61元给原告叶艾青。三、驳回原告叶艾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原告已预交704元),由原告叶艾青负担312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39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笑群周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