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商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郝向洪与滨州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向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中办事处蒲湖南岸蒲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向洪。委托代理人:郭学敏,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滨州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唐贵学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